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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第4号
颁布时间:2006-01-18
鉴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任务和政策性承储业务,企业周转资金少,积累薄弱,且多数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款“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其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免征2005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各区、县地税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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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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