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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6]第5号颁布时间:2006-01-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市局以“津国税所[2005]119号”转发)的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凡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项目、投资抵免项目,各单位要在2006年2月底之前审核审批完毕。
  三、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汇算清缴资料,特别是要把纳税人的税前弥补亏损、广告费等递延扣除项目资料与登记台帐进行核对。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工作总结、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具体报送时间如下:
  (一)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总结:2006年1月31日前。
  (二)2005年度减免税统计表:2006年4月30日前。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2006年5月31日前。
  (四)2005年度汇算清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统计表:2006年6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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