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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33号颁布时间:2005-04-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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