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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际[2005]第18号颁布时间:2005-08-1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提高税收协定的运用能力
  税收协定是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协定执行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税收主权。因此,各单位要提高对税收协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习,提高运用税收协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开展调查,摸清企业境外投资底数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辖企业境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摸清企业境外投资底数。市局也将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有效沟通,将所掌握的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单位。
  三、广泛宣传,搞好辅导
  各单位要落实好总局文件精神,利用各种手段广泛开展宣传,使到境外投资的企业全面了解税收协定赋予的权利,以维护好其自身的利益。
  四、及时上报企业申请资料
  各单位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0日内,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

附件: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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