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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5]第72号
颁布时间:2005-07-01
2005年7月1日 津国税所[2005]第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 (中信财字[2004]2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 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 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887万元(详见 附件)。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 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 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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