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9日 津地税所[2005]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精神,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
现将市国税系统为市地税系统代征有关地方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征收增值税的同
时为地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防洪工程维护费1%(以
下简称“附税”)。综合征收率为:商业4.44%;工业、修理修配6.66%。
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时,统一使用现行的缴款书办理缴库。随主税按综合负担率征
收的附加税费单独填开一份缴款书,暂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过渡科目,月底由国税机关
填开汇总更正通知书调入对应的附加税费科目。其入库级次按津财预[2004]
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库各支库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级次标志章及各级次分享比例
办理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二、对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
时,免征附税。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持地税部门签发
的《减免税通知书》和《再就业优惠证》的。
(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持地税部门签发
的《减免税通知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共管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协作、互通信
息,每季终了后25日内同一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提供每个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及实际缴纳税款情况。
四、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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