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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5]8号颁布时间:2005-07-19

     2005年7月19日 津地税所[2005]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支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精神,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决定, 现将市国税系统为市地税系统代征有关地方税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征收增值税的同 时为地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防洪工程维护费1%(以 下简称“附税”)。综合征收率为:商业4.44%;工业、修理修配6.66%。   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时,统一使用现行的缴款书办理缴库。随主税按综合负担率征 收的附加税费单独填开一份缴款书,暂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过渡科目,月底由国税机关 填开汇总更正通知书调入对应的附加税费科目。其入库级次按津财预[2004] 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库各支库要严格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级次标志章及各级次分享比例 办理入库手续,防止混库。    二、对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 时,免征附税。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持地税部门签发 的《减免税通知书》和《再就业优惠证》的。    (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持地税部门签发 的《减免税通知书》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共管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协作、互通信 息,每季终了后25日内同一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提供每个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核定情况及实际缴纳税款情况。    四、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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