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2号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津地税地[2005]2号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现将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 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