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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21号
颁布时间:2005-04-04
2005年4月4日 津国税退[2005]第21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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