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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5]第6号颁布时间:2005-02-24

     2005年2月24日 津国税征[2005]第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集贸市场分类标准   大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行业专业性强, 以经营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商品为主,业户相对集中和稳定的集贸市场。   中型集贸市场;是指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市场经营商品种类繁多, 业户相对集中的集贸市场。   小型集贸市场:市场规模小,经营商品种类繁杂,业户流动性较大的乡(镇)村、 街道以及早市、夜市、集市等临时性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分类管理方法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 按户核定定额、按户征收税款。   大、中型集贸市场内建账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户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 账征收。   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 单位代征税款。   三、各单位要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告知所管辖 的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在2004年3月底 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已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填报《集 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表样附后);同时要求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 人,按照规定对新办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经营场地、房屋之 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集贸市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对承租 人发生变化或撤销等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或撤销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或出租人不报告的,与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附表:集贸市场进场经营商户基本情况报告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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