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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贸易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11号
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津国税退[2005]第11号 现将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机构调整以后,退(免)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在先期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基础上,从2005年1 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进出口税收管理 分局不再接收和审核外贸、工贸以及保税区贸易企业等(以下简称贸易型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涉及贸易型出口企业出口退(兔)税认定、接收、审核、清算 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全部由各主管征税机关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其他相关业务转 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出口退(免)税政策、管理、计划、统计、 分析、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系统维护以及与退(免)税业务相关的培训、指导 工作。 二、为保持出口退(免)税业务的连续性,涉及贸易型企业2004年度清算备 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接收和审核暂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直至完成全部 2004年度清算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征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量大小, 立即充实退税部门力量,安排好人员、调配好设备,做好认定、接收、审核和办理贸 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各项准备工作。在近期市局完成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 税培训后,迅速开展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 (二)市局随后将下发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各单位务必组织相 关人员做好学习、研究工作,以便推动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尽快走上正轨。 (三)要切实加强贸易型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切实按照贸易型企业出口退 (免)税操作规程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审核、严密监控,严防骗取出口退(免)税违 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要继续重视和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主动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如 海关、外汇管理局、外经贸委、银行等单位),解决好出口退(免)税工作中遇到的 问题。 (五)要继续落实好市局制定的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免)税 申报与审核工作。 (六)要高度重视出口退(免)税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据、情况分析能够真实 反映我市出口退(免)税工作成果,并侧面反映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要指定专人做好这项工作,以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状况,便于决 策。指导全市退(免)税管理工作。 各单位在出口货物退(免)税下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处反馈,确保退(免)税业务调整工作的平稳过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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