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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津国税流[2005]第10号颁布时间:2005-02-02

     2005年2月2日 津国税流[2005]第10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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