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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管理规程》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13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津国税退[2005]第13号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贸易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 国税退[2005]1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 顺利运行,提高退(免)税管理质量和水平,市局制定了《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 (免)税操作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 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管理规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规定,结合市局《关 于调整贸易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2005] 11号)精神,为更好地统一和规范我市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现制定贸易型企业操作管理规程。本操作规 程分操作和职责两部分。   一、操作规程    (一)贸易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贸易型企业按照《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 定手续。贸易型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须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加盖外经贸部门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基本帐户;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为避免误办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企业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证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等。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应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贸易型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以后,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全口货物退(免)税。   1.申报时限   贸易型企业应自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起90日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准予在180日内收齐附送出口收汇核 销单的除外),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未申 报的,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确有特殊原因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以外,主 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2.申报手续   贸易型企业应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将出口货物退(免)税 有关凭证信息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按要求生成申报软盘,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初审〔预申报)手续。经主管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于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 式申报手续。   贸易型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应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利 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并装订成册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申报明细 表》1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份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 报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准予 退税货物的普通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准予退税货物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或完税分割单,申请退还消费税的还须附送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除 此以外,凡贸易企业出口的2004年6月1日以前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以及2004年12月31日以前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并通过税务机关代开未纳入防 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也须附送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 完税分割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 予在180天内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除外);   (5)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附送由代理方县以上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 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企业,还应附送《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减免税金额 计算表》1份;   (7)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软盘;   (8)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如有关合同、协议等等。   对于贸易型企业经营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以及利用外国 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销售机电产品等特殊贸易需要办理退(免)税的,应 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退(免)税凭证、资料。   3.有关要求   凡属于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的自首次 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 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90天申报期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附齐全部退 (免)税凭证申报出口退(免)税手续,其中:属于远期收汇不能在规定的退税申报 期限内及时收汇并核销的,须附送外经贸部门开具的远期收汇证明。除此以外;其他 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可以暂时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按申报出口退(免)税 时出口货物报关单装订顺序整理装订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道主管退 税的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凡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有误以及企业到 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 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收企业按规定正式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采取人、 机结合方式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已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否符合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2.有关凭证、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有关电子信息是否核对一致;   4.出口货物退(免)税贸易方式、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计算过程等是否准 确。   以上经经办人、主管科长审核无误后,应分别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上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加盖公章。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办理   1.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贸易型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开展进料加工贸易,取得《进料加工批准证》后, 应到主管退税税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备案后,主管退税税务 机关应在相应手册1-3页上加盖“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对已经备案的进料加 工贸易,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申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1)办理时间:贸易型企业开展进料加工贸易并以“作价加工”方式加工产品 报关出口的,应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向主 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 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免)税。   (2)办理手续:贸易型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 料:    ①对外签订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    ③进口料件时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作价调拨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⑤按规定程序打印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⑥承载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数据信息的软磁盘等。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有效;有关资料填写及加盖印鉴是否齐全,进口料件名称、作价加工调拨进口料件的 数量、金额以及复出口货物商品名称、应抵扣税额等相关项目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 应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由经办人、主管科长和主管局长分别签章后, 按规定加盖“单证专用章”。   贸易型企业可凭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其他相关 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作价调拨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的增值 税、消费税。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经营来料加工贸易的贸易型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料件后,与国 内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将上述进口料件交给受托加工企业加工,与此同时, 按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工缴费,最终收回加工成品并报关出口,应向主管退税机关 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受托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相关资 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1)办理时间:承接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并收齐有关单证后 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办理手续:贸易型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应提供以不凭证 资料:   ①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②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   ③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作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④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⑤依据电子化申报程序打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⑥依据电子化申报程序录入并生成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软磁盘。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后,应着重审核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有关资料填写的规范性,同时审查印鉴是否齐全。全面审核无误 后,方可为企业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此同时,在企业提供的《来料加 工贸易核销手册》出口核销栏加盖“已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字样的印章并签注 经办人姓名,加注日期;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分别加盖“已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 证明”字样的印章。   加工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有关资料可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 免征所收工缴费的增值税。   3.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1)补办时间:贸易型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前遗失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专用)需要补办的,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税务 机关提出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凭此证明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原出 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海关提出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   (2)补办手续;贸易型企业申请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证明》时,应 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运单、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④依据申报程序中“关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申请表”程序录入相关数据信 息的软盘;   ⑤依据申报程序中“关于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申请表”程序打印的纸质申请 表;   ⑥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4.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补办时间:贸易型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需要补办的,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退税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凭此证明企业可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2)补办手续:贸易型企业申请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供 以下凭证资料:   ①书面申请;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出口发票;   ④按规定填具的外汇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三 份);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办理时间:贸易型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后,应由报关出口之日起 30日内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凭该证明和相关出口 退(免)税凭证,委托方(生产企业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可以向主管退税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2)办理手续:贸易型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合同或协议;   ②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依据申报程序打印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   ④利用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信息软磁盘。   若企业将代理出口货物与自营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一并收汇核销的,应提请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退税专用)上注明代理出口货物与自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分别复印后将 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退税机关审核上述手续无误后,在复印件 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原件用于代理方办理自营出口货物退(免)税,复印件通过代理 方转委托方用于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代理企业申报全部资料及软盘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 证明,同时在代理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和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上分别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字样的印章。   6.以产顶进(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确认单   以产顶进钢材现更名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贸易型企业购进加工出口钢材后,应 及时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以产项进钢材购进确认单》。贸易型企业办理《以产 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①加盖“钢材以产顶进专项监管专用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第二联;   ②《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联);   ③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销合同、进货发票、入库单、付款凭证及库存明细帐等复 印件。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后,应按规定对其提供的《以产顶进钢材购 进确认单》加以填具、编号、确认,然后将该确认单第一、二联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寄送供货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及以产顶进钢材监管小组,其余资料予以留存。与此同 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按企业建立以产顶进钢材台帐,根据《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 所列加工出口期限进行跟踪核销。   7.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贸易型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若遇一笔进货分批出口并且不在同一月 份申报退(免)税的情况,应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贸易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准予退 税货物的普通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准予退税货物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以及购进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依据退税申报程序利用A4纸自行打印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一式三联)。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收申报后,应重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认证信息,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所列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数据是否 准确。审核无误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与此同时,主管 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上次分批结转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第 三联原件上加盖“已办分批”字样的印章,并在本次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 单》上分别加盖第一、二、三联字样的印章。其中:第一联,交企业用于申报出口货 物退(免)税;第二联,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交企业用于办理下一次分 批申报单,若本次全部办理退(免)税,不需要再次开具分批申报单的,第三联应由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收回。   关于贸易型企业《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出口退(免)税函调、出口货物退 (免)税印章使用,分别比照市局《关于印发〈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批退税管理 机制 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津国税退 [2004]2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办理程序设定申报 环节、审核环节、计财环节、稽查环节、信息环节等管理环节,通过各环节相互协作 完成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各环节工作职责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环节   1.及时查收信息管理环节从市局FTP服务器上下载的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货 物退(免)税审核程序。   2.按照市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退 [2005]8号)规定,办理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3.办理变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工作。特别需要做好接收和审查 企业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帐号申请工作,在排除企业确实没有尚未还清的出口退税帐户 托管贷款和法院因追偿债务而要求退税机关协助执行不予变更银行帐号情况后,及时 为企业变更银行帐号,同时按照市局津国税退[2005]8号规定,分别进入本单 位和市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更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内容。   4.及时查收信息管理环节从市局FTP服务器上下载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 退(免)税有关电子信息。   5.接收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预申报,完成有关预审工作,预审 工作主要包括:   (1)审核贸易型企业录入并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数据是否有对应的执法电子信息,企业申报录入数 据与海关、外汇管理、有关国税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传递的执法电子信息是 否相符。对经审核无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提请企业提供说明资料或进行函调。   (2)将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拷入企业申报软盘中,并将软盘退回企业 供其进行核对修改。对预审无误或修改正确后通过预审的,应提请企业打印出口货物 退(免)税相关报表(报表主要包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 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等),并附装订成册的有关 退(免)税凭证资料,做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   6.负责贸易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相关工作。   7.开具贸易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   8.接收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并为企业开具《接单回执》。   9.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 函调工作以及对外省市的函复工作。   10.制作资料交接单,将正式申报软盘和企业正式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资料,移交审核环节。   11.接收贸易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咨询。   (二)审核环节   1.与申报环节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接收申报环节移交的贸易型企业正式申报退 (免)税资料及正式申报软盘。   2.审核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纸介质凭证、资料及报表,确保各项凭 证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资料之间号码、数据对应,签章齐全。   3.审核贸易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电子数据,确保企业录入的信息 与相关执法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对审一致、逻辑关系相符。凡遇审核出现疑点的,应 继续负责对审核疑点进行分析、调整,需要企业修改的应退回企业进行修改。确属审 核环节无法解决的疑点问题,应移交稽查环节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稽查环节 调查核实结果,据实予以处理。经办人审核企业资料信息无误后,应将审核结果提交 审核历史库,并由主管科长、主管局长进行进一步审核。   4.设置贸易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明细台帐,及时登记审核结果,并按 规定进行数据统计和汇总。   5.其他需要负责的内容,比照津国税退[2004]21号文件中征税机关相 关职责中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①根据市局关于简化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原则,市局津国税退[2004] 21号相关职责第(三)条第6款第(1)项关于制作资料交接单、交接有关资料的 规定已经不再执行。各单位应按照市局《关于调整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手续的通知》 (津国税计[2005]7号)和市局即将下发的《关于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操作手续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统计表上报时间的要求, 市局津国税退[2004]21号第三条第(六)款第(11)项中所述“每月5日 以前制作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统计表……”有关内容,须改为“每月2日以前制 作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统计表……”。   (三)计统环节   按照市局《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税计[2004] 10号)、《关于调整办理出口退税退库手续的通知》(津国税计[2005]7号) 和市局即将下发的《关于调整出口退税退库操作手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 市局开具的“出口退税退库通知单”及“出口退税退库明细表”,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四)信息环节   1.及时从市局FTP服务器上下载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外 部电子信息,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   2.及时从市局FTP服务器上下载所属贸易型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程 序并负责安装。   3.及时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与交叉稽核信息接收和导入工作。   4.每月5日协助退税部门将上月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传到市局 FTP服务器中。   5.其他比照市局津国税退[2004]21号有关规定   (五)稽查环节工作比照市局津国税退[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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