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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4]第114号颁布时间:2004-11-04

     2004年11月4日 津国税所[2004]第114号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 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 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 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 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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