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津国税退[2004]2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贸易型出口企业和市内六区国 家税务局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 应按规定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其他单位所属生产型出口企业2004年4月 2日以前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直接向主管征税机关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