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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4]111号
颁布时间:2004-10-10
2004年10月10日 津国税所[2004]1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 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每季度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企 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名称、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核算情况、 企业职工人数、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人数及所占比例、生产和装配的专用设备和 工具及其他有关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并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 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 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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