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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4]36号
颁布时间:2004-06-23
2004年6月23日 津国税流[2004]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 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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