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路运输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征邮[2004]2号
颁布时间:2004-08-31
2004年8月31日 地税征邮[2004]2号 地税开发、保税、塘沽、河西区分局: 我市目前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3户,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开发区、保税区、 塘沽区、河西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 现将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使用《天津市水路运输服务发票》(以下简称“水服发票”) 作为行业部门专用发票,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水服发票由市航运管理处向市地税局统一申请,经市局核准后,集中印制。 2、市航运管理处向各区航管部门统一发售水服发票,并做好发售记录。 3、水运服务企业首次领取《水服发票》,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 记》(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水服发票》 领购资格认定手续,由主管地税分局打印《发票领购簿》首页,并填发“发票领购通 知单”。 购票人持“发票领购通知单”到当地航管部门领购发票,航管部门按“发票领购 通知单”上批准的数量发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登记发票相关数据。 水运服务企业再次购买水服发票时,主管地税分局对已用发票实行验旧,经审验 合格后,填发“发票领购通知单”。企业持“发票领购通知单”到所在地航管部门领 购发票。 4、各区航管部门发售水服发票时,应监督水服企业当场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 章或发票专用章。 5、各区航管部门在发放新版《水服发票》前,按规定对企业已领未用旧版自印 《水服发票》予以收缴,收缴后统一交送各区地税分局办理缴销手续,收缴工作截至 2004年9月30日。水服企业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罚。 6、航管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按季向所在区地税分局报送水服发票领、 用、存情况。年末各地税分局要与各区航管部门核对发放情况。 附:水路服务企业名单(略) 水服发票领购通知单 编号:(200×) 号 : 兹有 (单位名称),经审核,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现准予领购《天津市 水路运输服务发票》 册。 税务机关: (章) 年 月 日 (3)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