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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2000]40号
颁布时间:2000-11-03
2000年11月3日 地税二[2000]4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按 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 二、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售卡收入, 在今年底前尚未结转营业收入部分,即2000年底“预收帐款-有价电话卡”科目 积存的余额,自2001年1月至2002年底分期均衡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 纳营业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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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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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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