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政[1996]4号
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财税政[1996]4号 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 [1996]16号)转发给你们。办理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退付程序, 按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人行市分行财预[1994]89号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请 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缴纳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