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税三[1989]8号
颁布时间:1998-08-28
1998年8月28日 税三[1989]8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有些税务分局询问,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 用税。对此现明确如下: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规定, 经营商品房的单位不属于免税范围。因此,经营商品房单位的商品房用地应照章缴纳 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应按《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即已“征用的耕地,从 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 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在商品房售出前,缴纳土地税有实际困难的,可经过申请缓 期缴纳,但最迟必须于商品房售出后纳税。商品房已经售出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应一次补缴入库。 (3)
上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锐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