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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4]8号
颁布时间:2004-03-31
2004年3月31日 津地税所[2004]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现将有关取消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资[94]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 事生产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 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自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校办企业恢复征税后,各地税分局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校办 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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