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0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津地税地[2003]第9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津地税地[2003]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等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下列规定缴纳2004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2004年度的纳税期限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 日止。 二、机动车纳(免)税事项 1、拥有机动车辆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在纳税期限内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 车管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个人居住地的区、县地税分局办理 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 2、没有IC卡的外地驻津车辆可凭机动车行车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 续。 3、免税车辆必须在纳税期限内持有关证明和IC卡到单位坐落地或主管地税分 局办理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税、写卡手续。 三、 其他车辆及船的纳税事项 1、单位职工的自行车由单位负责组织向坐落地的地方税务分局代申报缴纳车船 使用(牌照)税。其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到居住地 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2、应税拖拉机到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 3、单位和个人的船只,到市航运管理处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手续。 四、处罚规定 凡在纳税期限内,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2004年度 纳(免)税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