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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3]第37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津国税退[2003]第3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凡有关图书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图书、报刊等出版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普通发票的, 经审核无误,可继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 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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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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