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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3]第51号
颁布时间:2003-11-24
2003年11月24日 津国税流[2003]第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 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 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 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 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 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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