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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津地税征[2003]第23号
颁布时间:2003-11-13
2003年11月13日 津地税征[2003]第23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我市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 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将有关涉 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 开具、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在全国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启用前, 《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为我市合法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从2003年12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在收取运 输收入时必须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单位或个人在支付运输费用时必须索取货物运输 业发票,作为合法的支出凭证。 二、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凡符合税务部门规定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 税务分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并接受年度审验。自开票纳税人 可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由主管地 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代开票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按综合负担率即时纳税。 四、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 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该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 总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chinatax.gov.cn)下载。 五、提供货物运输业劳务的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至25日向主 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或自印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部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 人的,重新领取或领购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自2003年12月1日起,除《天津市公路货运行业专用发票》和《天津 市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外,我市其他各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作废,不 得开具,也不得作为合法的记帐凭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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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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