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津国税流[2003]第22号
颁布时间:2003-06-26
2003年6月26日 津国税流[2003]第22号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 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积极利用2003年7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及时将《补充规定》张贴于 办税服务厅,并做好辖区内每一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其自觉纳 入增值税防伪机控系统的管理。 附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手写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偷骗税 活动,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对我市手写版专用发票管理 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纳税人收到由外省市开来的、且开具时间在 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只有由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才 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由外省市企业自行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不得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扣税凭证。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