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0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17号
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津地税所[2003]第17号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津劳局[2003]25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为13852元,3倍为41556元。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3 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2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征税。 (3)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