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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的通知
津国税进[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津国税进[2003]9号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管理的暂行规定》 (津国税进[2001]3号)及《关于2002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 证、换证问题的通知》(津国税进[2002]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规范管理,现就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证年检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已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一 律于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间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手续。 二、出口企业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需携带《出口企 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4、海关自理报关手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 出口企业持上述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报科负责退(免)税登记证窗口办 理年检手续。凡在年检之前发生变更的企业,出口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上述有关资料以 及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办理年检手续。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窗口将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上述资 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在《出口企业退(免) 税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03年检”章;对于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的出口企业,办理年检时,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不予加盖年检章,同时收回已核发的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四、凡未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年检或年检未通过以及年检时被收回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不予受理 该企业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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