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3]第4号
颁布时间:2003-03-10
2003年3月10日 津财税政[2003]第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 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精神并对我市营业税起征 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次 (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凡因帐务设置不全,帐簿混乱等原因无法核实营业收入,按照《中国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起征点, 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3)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