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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5号
颁布时间:2003-03-13
2003年3月13日 津地税所[2003]第5号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足 额入库,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3年4月1 日起,凡开发商品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6%暂调整为10%;开发经济 适用房类项目,应税所得率由原规定的3%暂调整为5%。 二、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3月31日以前形 成的预收帐款期末余额及未通过预收帐款科目核算直接计入经营收入科目的售房收入, 仍按津地税[2001]7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分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健全有关手续,凡未填写企业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未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年度鉴定工作的,要尽快 补齐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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