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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构建“9611”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税费优惠政策清单

颁布时间:2026-08-17

  一、支持服务业领域普惠性税费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五)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六)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七)符合条件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八)职工人数30人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支持9大优势生产性服务业专项税费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五)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七)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八)符合条件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九)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25〕26号)】

  (十)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二)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十四)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三、支持6大特色生活性服务业专项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四)医疗健康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五)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六)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七)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八)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九)符合条件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本政策清单归集政策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政策清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参考工具,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由于部分政策存在时效性,实际执行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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