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6年第1号颁布时间:2026-05-26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管理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不含宁波市)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税收管理,现就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出口业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二、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三、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选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购买方信息各栏次的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栏应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且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各栏次应完整填写。
(二)“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三)“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五、其他规定
(一)来料加工业务,“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
(二)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分两行开具:其中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另一行的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被税务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有差异需调整等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施行前已开具的出口业务普通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含当日)已按本规定执行的,不作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