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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6〕3号颁布时间:2026-04-13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规〔2020〕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府〔2025〕81号)等规定,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1〕1号)需继续实施,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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