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税〔2024〕10号颁布时间:2024-11-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已经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贯彻实施,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我省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矿疏干排水的纳税人,根据矿产品开采量换算的排水量在开采环节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二、排水量的计算公式为:排水量=矿产品开采量×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为2.48立方米/吨。
三、其他需要核定水量情形的,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