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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70-01-01
经市残联、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三部门研究,定于2020年10月19日至23日(共5天),对未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工)单位,进行一次性补审。补审期结束后,用人(工)单位仍未进行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详情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办理。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