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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唐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唐医保字[2020]12号颁布时间:2020-03-09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20202月至6月,对我市参保企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7月起恢复正常征收。

  二、20202月已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做批量退费处理,退费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

  三、我市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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