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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9]26号 颁布时间:1970-01-0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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