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会[2010]29号颁布时间:2010-04-23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全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办会[2005]第51号)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不得享受有关会计方面的待遇。
第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下,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编写教材,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农村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
第九条 凡在农村会计岗位上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其他有志于农村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也可以报名参加。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编写全省统一教材,组织全省师资培训;
第十一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协调和解决各县(市、区)在培训和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落实农村会计人员培训计划,确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考核内容,为考核合格者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领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持下列材料:
(一)填写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表;
(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1寸免冠照片2张。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市级或省直管县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编号。
第十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不得涂改和转让。
第十六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及时将接受教育的内容和时间记载到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栏目。省、市两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农村会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省、市、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县级会计管理机构每两年应当对农村持证人员进行登记,对不在会计岗位上的人员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省内可以调转,手续由双方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持证农村会计人员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发现任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定期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已制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省辖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统一的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