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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豫评协[2009]38号颁布时间:2009-11-02

南阳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发展,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组织人员进行讨论并将书面意见于2009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我会监管部。
  联系人:鲍国俊 张雪荣
  联系电话:0371-65739603
  电子邮箱:hnpxjgb@126.com
  附件:《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公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制定,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河南设立的分所,以下统一简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外省评估机构违反本协议规定给我省评估行业带来不良影响的,由省评协向其所在地协会进行通报,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
  第二章 具体行为约定
  第三条 业务承接行为的约定
  (一)在承接业务中只能以机构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二)不得允许他人或其它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三)不承接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
  (四)不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承揽或垄断相关业务。
  (五)不以免费或或有收费形式承揽业务。
  (六)不以支付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劳务费或贿赂等方式争揽业务。
  (七)未经批准不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招揽业务。
  (八)评估机构参与项目招投标活动,要充分考虑项目各方面的因素及其自身胜任能力后审慎投标。参与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投标前向省评协监管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备案办法及备案表由省评协另行制定下发。
  (九)评估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执业行为约定
  (一)评估机构要建立与自身特点、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得以有效贯彻执行。对批准设置的分支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监管,确保各项执业质量控制措施在分支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落实。
  (二)评估人员执业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不得随意删减评估程序。
  (三)评估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要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四)评估人员执行评估业务,应科学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评估人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的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泄露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也不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收费约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明码标价。评估机构要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执业成本,并考虑一定的经营收益和执业风险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
  为支持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减轻企业负担,对部分经济困难、确需照顾的客户在收费方面可以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执行设备、房产、土地等常规类型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60%;
  执行企业价值类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执行无形资产、森林资源资产等特殊类别资产,由于评估对象特殊性带来的基础资料匮乏、参数选取困难、聘请外部专家成本支出较高等原因,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5%。
  对部分资产分布广、业务内容复杂、执业成本高的评估项目,若采取按被评估资产价值收费方式无法弥补评估机构各项成本投入的,经与委托方协商后,可以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确定收费。
  (二)评估机构要确保各项收入的真实和完整,并保证所开具发票与存根联、业务约定书的金额一致。
  (三)因政府有明文规定致使业务收费低于第一款约定标准的,在提供相关政府文件后,可视为不违约。受托机构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及文件书面报省评协备案,由省评协根据情况采取相关维权行动。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评估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业务信息报备,不得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
  (二)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途径进行自我夸大不实宣传。
  (三)不得有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及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评估机构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隐瞒、转移收入,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本公约的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违约金制度。
  第八条 省评协负责公约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工作,负责保证金的保管及违约金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实行预交,预交标准如下:
  上年业务收入50万以下的机构,履约保证金5000元;
  上年业务收入50万-100万的机构,履约保证金为1万元;
  上年业务收入100万以上的机构,履约保证金为2万元。
  履约保证金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交入省评协指定账户,逾期不交纳的,由省评协予以通报。以后年度保证金金额发生变动的机构由省评协根据该机构年度收入状况的变动通知该机构。
  第十条 签约评估机构低于本公约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支付回扣的,自愿接受以下处理:
  (一)每项业务根据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收费标准差额的不同计交违约金,支付回扣的按回扣金额的3倍计交违约金,两种情形同时存在的违约金合并计算。其中:
  单项收费低于本公约规定标准10%以内的,以该项目实际收费与最低收费标准的差额作为违约金,并予谈话提醒,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的,对该机构予以警告;
  单项收费低于本公约规定标准10-20%的,以该项目实际收费与最低收费标准差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予以警告,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的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对其机构负责人予以警告;
  单项收费低于本公约规定上述标准20%以上的,以该项目实际收费与最低收费标准差额的3-5倍计交违约金,并对该机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的,对该机构负责人同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违约金应于受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入省评协指定的账户,逾期不交的,先由该机构的保证金予以扣交,并通知该机构限期补齐保证金。
  (二)对采取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等行为瞒报、少报收入的,一经查出,按不入账业务收入计交违约金,对该评估机构及其负责人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以上违规行为的行业惩戒,由省评协惩戒委员会按照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对以降价手段争揽业务且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除计交违约金和给予相关行业惩戒外,省评协还将移交有关部门做进一步的处理。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积极维护公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公约行为的,要积极向省评协反映情况,并配合省评协开展调查落实工作。省评协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查实的违约金数额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违约金主要用于公约的宣传、给予举报人奖励及其他行业公益事业等。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第二届理事会通过,经签约评估机构承诺盖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本公约签订后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在申领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同时履行有关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 本公约在评估机构存续期间有效,授权省评协秘书处修订并公告。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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