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办企[2009]21号颁布时间:2009-03-26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职业责任保险单复印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账户信息,随同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一并报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有违反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