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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2号
颁布时间:2004-05-14
2004年5月14日 郑政[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建设资金安全、及时、 足额到位,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城市维护建 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地字[1996]第239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 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 办法执行。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大型修缮项目; (四)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城建专项资金; (四)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由财政或市建投资总公司提供担保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借贷资金; (六)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资金;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体,由其进行投资的项目资金 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规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 二章第五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 划。财政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 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 化的预算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 商后,在当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 工项目的建设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委、 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招标方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所有 工程项目的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有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与具体实施;社会公 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标底应由财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 包干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 外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 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 置图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 用款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 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 度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随时随地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 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内容, 在下达的投资计划范围内组织实施。违者不予拨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 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接受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扣压和挪用建设资金,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财政拨款将视项目 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凡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 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如涉及大宗设备投资,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不具备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大型设备(单价在20万元以上)采购,应采取先考查后 订货的原则,经发展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 督员。财务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在财政 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基建帐户。建设单位的管理费及前期费用,要在批准的概算 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工程签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郑 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 工程签证。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 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下列投资比例预留工程款作为结 算资金: 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10%;总投资在 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留总投资的5% 。 竣工项目待工程决算及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并经审计机关审计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的资金节余应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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