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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04]27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郑政办[2004]27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 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 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 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 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 元/亩。 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 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三条 在协议用地保证金到账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 界图和协议用地保证金收据到土地规划局办理土地定界手续。 逾期不联系办理土地定界事宜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 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四条 在协议用地的土地定界图出来后5日内,建设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到土地规 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土地定界图; (二)法人代表资格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委托书; (四)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原件交验,留复印件); (六)用地申请; (七)选址意见书; (八)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须提前2日向土地规划局提出延期签 订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缓期签订,延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逾期不签订出让合 同又不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被批准的,或者提出申请获批准但超过 延缓期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 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用地保证金由投标人、竞买人在办 理竞买申请时按出让底价的10%-20%先行支付,取得竞买资格。中标人、竞得 人支付的用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用地 保证金,计划财政局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六条 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 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将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滞纳 金,直至解除出让合同。 如果建设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 付款项的一定比例(协议出让的为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向计划财 政局缴纳滞纳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或土地规划局 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付款超过2个月的,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 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 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超过合同约 定和要求的开工日期未开工又不申请延期建设的,或超过延期建设时间仍未开工的, 每逾期一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 位实际开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开工超过一定 期限(协议出让的为1个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个月),由土地规划局报 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 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开工迟延 的除外。 超过合同约定的±0.000下结构工程完成时间未完成结构工程的,每延期一 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完 工之日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完工超过1个月的,由 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土地内建筑物和其它 附着物,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 经济损失。 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时间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每延期一日,建设单位按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的1%向计划财政局缴纳违约金,直至建设单位实际进行竣工验收之日 或土地规划局因此解除出让合同之日。如建设单位延期竣工验收超过3个月的,由土 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及土地内建筑物和其它附 着物,用地保证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建设单位赔偿因违约给郑东新区造成的其他经 济损失。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未进行竣工验收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郑东新区应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提供出让土地。因郑东新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 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郑东新区应当按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出让金的一 定比例(协议出让的为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为3‰)向建设单位给付违约 金,建设单位并可要求顺延项目开工日期、±0.000下结构工程完成日期和竣工 日期。郑东新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2个月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郑东新区应当 退还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双倍返还用地保证金,建设单位并可请求出让人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 严肃土地出让纪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付款方式由土地规划局 按地价评估成果拟订,报经管委会和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一经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缓、免缴出让金或改变付款方式;确需作上述调整的, 需由土地规划局报请管委会和领导小组重新研究批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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