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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290号
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郑政文[2003]2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大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郑州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是指在本市市区内新建(含新设)、 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大型专业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商业网点,在立项或申请工商注 册登记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等对新开大型商业网点布局的 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会同计划、规 划、建设、土地、工商等部门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二)负责主持听证会; (三)按照议程要求,做好听证工作,维持听证秩序; (四)审阅听证记录,审核听证意见。 第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 织、社区组织、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组成。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 安排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发展规划及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对拟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听证会记录和听证意见; (五)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二)保守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三)公正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民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参加旁听。 第十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受理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 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会议通知和听证材料送 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说明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进行提问,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 证会。 第十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依据听证会笔录形成听证 结论意见,并送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 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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