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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豫劳社就业[2003]2号颁布时间:2003-02-17

     2003年2月17日 豫劳社就业[2003]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 建委、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现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 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国税、地税、 工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要求,切 实提高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 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全力抓好落实,使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尽快得到贯彻执行。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对中发[2002]12号、豫发[2002]14号和 《若干意见》的学习,全面准确地掌握国家和省里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明确工作 对象、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基础工作,按照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 稳妥地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准确把握宣传尺度,防止在 执行政策中出现不稳定因素。   三、要加快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明确规定:“街道和工 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 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社区聘请1名 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机 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或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各市必须坚决贯彻上述规定要求,强力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工作。按照国 家要求,各省辖市要在2003年3月底前在所有街道建立起职责明确、管理规范、 运行良好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构筑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网 络和工作平台。县级市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要在2003年5月底前完成基层劳动保 障机构的建设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抓好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再就业扶持政 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对 本系统落实政策情况的自查自纠,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投 诉举报。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 会的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为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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