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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30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意见
豫办〔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豫办〔2000〕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精神,完全符合 我省实际,要全面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办发〔1999〕30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报刊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厅、局、部、委、办一律不办报纸。原有的报纸,可划归党报主 管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二、各地(市)级(含省会城市)局、办、部、委不办报刊,现有的报刊 一律划转或停办。 三、省广播电视报及地(市)广播电视报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 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或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 律为周一刊。 四、省直厅局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实行限量发行,禁止用行政权 力摊派征订。其余的合并或划转给出版社、党报来办,不得联办。出版社、党 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五、省委各部门所办期刊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先办有期刊的,只保 留一种,实行限量发行,禁止摊派。其余的停办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 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六、省教委所办的指导工作类报纸停办或划转,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 刊。所属学习辅导类报刊要大力压缩。调整后保留的报刊可由出版社或教委所 属的报刊社主管主办。 七、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的厅局报刊,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 很大,而党报、出版社又吸纳不了的,可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划 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八、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我省所办报刊实行属地管理。未按此规定办 理相关事宜的,应于1999年度报刊年检核验结束时处理完毕。 九、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要随之撤销或划转。 十、凡挂靠办报办刊、出卖或变相出卖刊号及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报 刊,一律停办,不得划转。 十一、所有停办或改变主办单位的报刊,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 新闻出版署批准。 十二、省直党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到省新闻出版局申办指导工作、交 流信息的内部资料。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征订,不得刊登广告。 十三、切实做好报刊调整的善后工作。 1、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其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 习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 解决报刊调整后的各种问题。 2、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的人员,其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要妥善安 置。对国家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通盘考虑;对社会招聘人 员,亦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在结束业务之前,其主管单位要认真处 理债权、债务,全面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我省的报刊调整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结束。届时属调整范围的 报刊,如仍未调整,一律撤销。 有关政策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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