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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医保局关于1997年本市医院医药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沪卫收[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03-21
1997年3月21日 沪卫收[1997]5号 沪财社[1997]10号 沪价行[1997]079号 沪医保[1997]17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997年本市医疗单位(含企业、部队医院)的医药 费用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用总量控制 1997年以1996年的医药费总收入为基数,1997年度的全市医药费总 收入控制在比1996年递增15%以内,其中药品费用控制在比1996年增长 12%以内,同时继续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用的控制,公费医疗费用增长的幅度必须控 制在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具体控制办法另行下达。各区县卫生局及各医疗机构具体总 量(药品)控制指标,应根据服务量、均次费用、单病种费用、住院天等指标和各单 位不同情况由市卫生局核定后另行下达。 二、调整部分医疗劳务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如下: (一)调整挂号费收费标准:门诊挂号费从现行0.5元调整为一级医院仍为 0.5元,二级医院1元,三级医院1.5元;急诊挂号费从现行1元调整为一级医 院仍为1元,二级医院1.5元,三级医院2元。挂号费由个人自理。离休干部的挂 号费报销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即个人自负0.10元,其余报销。 (二)调整诊疗费收费标准:门诊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3.5元、 4元、5元调整为4,5元、5元、6元;住院诊疗费从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5 元、6元、7元调整为7元、8元、9元。 (三)调整护理费收费标准:护理费从现行三、二、一级护理费3元、5元、7 元调整为4元、6元、8元。 (四)调整家庭病床收费标准: 1、查床费由现行的一、二、三级医院的5元、6元、7元调整为7元、8元 19元。 2、上门服务费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3元、4元、5元调整为5元、6元、 7元。 (五)提高部分手术费及化验费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另文下达。 (六)降低部分检查项目收费标准: 1、经颅多普勒(TCD)由原100元降至80元。 2、CT(两手货):平扫由原200元降至150元,增强由原350元降至 300元。 3、核磁共振(小于0.5HZ)由原700元降至600元。 三、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1994年下达的沪财行 [1994]第109号、沪价费[1994]第183号、沪卫收[1994]第 28号《关于本市医院医药费用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中的其他各项 规定仍继续执行。对药费超过规定增长幅度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收缴。 以上通知中的收费标准调整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医药费收入控制自 1997年1月1日起算起。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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