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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残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发[1997]31号
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沪劳保发[1997]31号 经研究决定,对1997年4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 恤金和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工单位按规定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费,标 准为5000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35000元。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 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 30%、20%和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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