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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
沪府发[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4-20
2004年4月20日 沪府发[2004]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 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 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 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 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二、在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 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 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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