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财会[1997]122号
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沪财会[1997]122号 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 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从事商品期货业务的企业,但不包括期货交 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放活小企业中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批复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