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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7]第096号 沪财综[1997]21号
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沪价行[1997]第096号 沪财综[1997]21号 你办沪府交运[1995]334号《关于商请调整本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 定额征收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本市难以估算营业收入的车辆和船舶,适 当调整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按定额征收的标准分别为: 1.4吨以上(含4吨)车辆按每月每吨7元计征; 2.4吨以下车辆按每月每吨10元计征; 3.按船舶载重吨每月90元营业收入核收。 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按费率征收的,仍维持现行费率不变。 三、上述管理费标准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 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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